嘉峪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
2019-06-26 13:53:10 阅读: 1848
嘉峪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嘉峪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嘉峪关市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等文件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决策部署,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和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上下达的考核目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考核指标以及重点大气工程减排量完成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根据全省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编制相关工作。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已明确搬迁的企业,分批分期实施关闭搬迁,制定搬迁改造时间表,逾期未落实的一律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四)严控“两高”行业准入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遏制盲目重复建设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扩能改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培育绿色生态产业
按照《嘉峪关市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实施意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生态产业,积极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园区。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清洁能源体系
(七)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认真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结合我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积极争取将我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着力实施“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完成燃煤供暖设施清洁化改造。优化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推进联网运行,加快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和系统升级,降低输配损耗。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农村改暖、改炕、改灶、改厨综合改造任务,逐步实施农村区域居民取暖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成2019年省上下达的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需求侧管理和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有效利用各渠道资金,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电网支撑能力,满足电供暖设施用电需求。支持配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重点工程,加大协调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加强对煤炭交易中心及二级配送网点的管理,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各镇、行政村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建立健全煤炭经营企业备案体制,不断完善煤炭经营台账管理。加强煤质抽检,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时无法淘汰或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加快完成纯凝发电机组供热改造,开展现役热电联产机组扩大供热范围技术和经济论证,启动核准待建热电项目的选型优化论证。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依据我市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要求,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严格落实禁燃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十)加强煤炭总量控制
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指标。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提高电力用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及省上下达的指标。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大力发展多式联用,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流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
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建成区。2019年底前,在我市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根据全市工作安排部署,在主要大型企业货运车辆出入口开展安装尾气遥感监测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9年起,按照全省工作安排部署,逐步开展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通过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规范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全省安排部署,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相关工作,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等。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服役年限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对于不具备淘汰条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其安装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六)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
加快推进城市市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减少城市交通污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七)加快车辆油品质量升级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面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实施生态增容工程
继续加强城市生态增绿减污,降低沙尘、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制定城市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持续强化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造林、重要区域生态修复造林,深入实施退耕还林等林业重大工程。加大防沙治沙力度,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林,积极推进生态种草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实施“退工还林还草”,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十九)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大力推广绿色勘查和绿色开采,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矸石山治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及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需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全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各类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要求,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物,严禁焚烧。对已动土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需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采取抑尘措施。建立年度施工场地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对所有施工场地每月至少检查1次,确保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投公司、文旅投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同时加强对农村区域道路的扬尘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
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嘉峪关市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储(售)煤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四个”禁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加大日常监督频次,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上下达的任务指标。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责任单位: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市环卫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二)加强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控
强化餐饮业新利官方网站治理。新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按照《饮食业新利官方网站排放标准》(GB18483—2001),做好新利官方网站治理措施,确保新利官方网站达标排放,严禁将新利官方网站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新利官方网站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新利官方网站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使用清洁能源,严肃查处擅自停运新利官方网站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全面开展露天烧烤规范和整治,依法取缔占用城市及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流动摊点,坚决查处固定门店室外设炉灶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依据《嘉峪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在已划定的禁燃区、时间段内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监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
六、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加强各类园区建设管理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根据园区实际,完善园区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同时鼓励企业采用天然气、自建电热以及引进第三方热源等方式进行清洁取暖。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认真落实《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在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按计划完成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350MW的5号、6号机组和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350MW的3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积极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深入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工作,在2018年开展酒钢集团本部各冶炼生产系统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和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逐步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按照《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全市重点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的建立,深入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逐步对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完成省上下达我市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八)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
按照省上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提升大气环境管控水平
(二十九)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
按照《嘉峪关市2018-2019年度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散煤管控、扬尘防治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根据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2019-2020年度“冬防”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的集中监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市大气办要组织成员单位成立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冬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办成员单位
(三十)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继续按照《嘉峪关市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十一)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根据全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工作安排部署,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全市完成省上下达的柴油货车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二)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根据全省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把工业炉窑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八、强化联合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三)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预案修订计划,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逐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大气办成员单位
(三十四)落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污染源清单,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停工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九、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制度,切实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环保工作制度。按计划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办成员单位
(三十六)拓宽投融资渠道
市级财政支出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网格化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服务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办成员单位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银监分局
(三十七)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执行省上制定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执行省上制定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条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竟价采购机制。对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项目,实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直购电交易”支持政策。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完善货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减免车船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三十八)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完善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管控。采用微型站监测技术,根据我市污染源分布特征,结合网格化监管工作,通过“网格组合布点”,形成覆盖全市的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定向监控、限时治理、及时见效”的管理目标,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决策依据,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以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移动源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与国家、省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十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强化各部门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联合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重点加强对工业窑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十)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社区(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
(四十一)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按计划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气象局
十一、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靠实部门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各项工作,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且有可能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单位及时发出预警,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单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导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无法有序推进,被上级部门约谈或考核扣分的单位给予责任追究,并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四十四)加大公开力度,确保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整合信息资源,规范发布模式,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十五)突出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加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力度,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扩大公众知晓率,满足公众知情权,形成公众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环境日、地球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工作的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形成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十二、积极应对,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省上环境噪声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做好2019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