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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酒泉市餐饮服务业排污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8]108号

2019-02-22 11:11:04   阅读: 16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城镇市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镇和交通干线两侧的餐饮服务业及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卫生、文化、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配合管理。
第二章 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兴办餐饮服务业,应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和有利于促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无排水管网处严禁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在无排水管网处新建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无排水管网处已建成的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限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取缔。(二)新建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口安装隔油池、建设化粪池或设置其它预处理设施,使排放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选址时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察看,并提出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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